本報訊(記者劉元聰 通訊員彭嶠 熊瑋 雷遠勇)與男友同居十年並生有小孩,如今分手,能否要求生父負擔孩子撫養費用?昨天,家住洪山區的顏女士向洪山區法律援助人士咨詢。
  2004年,顏女士跟隨大自己5歲的男友張某前往北京,共同為生活打拼。同居期間顏女士每次提出結婚,張某都以種種理由推脫拒絕。時間一晃過去了十年,兩人的兒子都已經7歲了,虎頭虎腦十分可愛。可是顏女士十年付出卻未能換來張某一個婚姻的承諾。
  兩年前,張某開始無故不回家,對孩子也不聞不問。顏女士心力交瘁,無力獨自撫養孩子,便帶著孩子回到武漢老家,並向洪山區法援中心咨詢,如果與張某分開,能否按照事實婚姻關係起訴分割財產並判決張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用。
  法援中心律師告知顏女士,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系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關係。另外,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原標題:未婚媽媽討要孩子的撫養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ujggfmdauerj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